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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2005-10-14】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单位: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能达到以下要求的,技术评审应不予通过 


  二、开发建设项目符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技术审查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要严格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技术审查单位的督察和指导,严格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确保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